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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辅导提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7 作者: 来源: 点击:

渭职院办发〔2014〕148号

各党总支:

5 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简称《细则》)。《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为切实做好《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市委组织部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提纲》,现就我院学习贯彻《细则》及辅导提纲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细则》及辅导提纲的组织学习工作。对学习贯彻《细则》进行认真研究、做出具体部署,组织全体党员逐章逐条学习《细则》及辅导提纲,准确理解发展党员每个环节、步骤和要求,准确把握《细则》精神实质,并及时将学习情况报组织人事部。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及从事党员发展工作的党务工作者要发挥带头作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以致用。

二、各党总支要严格对照《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重点核查发展党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齐备、各种表格填写是否规范等方面内容。近期,市委组织部将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学院组织人事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附件: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提纲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提纲

20148月)

一、修订《细则》的原因

《细则(试行)》是中央组织部1990年印发的,到现在已经实施20多年了,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保证发展党员质量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细则(试行)》中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党员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可以说已经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认可和积极的落实。按照《细则(试行)》的要求,1990年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为党的队伍源源不断地输入了新鲜血液。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亟需进行修订完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1990年到现在,我们党五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五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做出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

1.十六大的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做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这个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做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特别是去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明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去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质量”做出了新的规定,所以这次修订坚持以党章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90年代以来的20多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时期。其间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入党动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思想入党的任务比过去更为艰巨;再比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现在全国城市化率达到53.7%,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农民工人数去年已经达到2.5亿,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一项重大的课题,这些问题都是大环境下,给发展党员带来的新挑战;同时发展党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新党员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标准不严,存在着降低、曲解党员标准问题。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有个别地方,比如在农村简单地用能力作为党员的标准;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得不规范、不具体,重形式、轻教育问题比较普遍;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把关不严,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等这些问题也比较突出。到基层去抽查,明显感到党员档案资料不齐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村党组织存在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突出问题。所以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突出的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都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修订《细则》就是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出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调研中基层普遍建议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进行系统地梳理规划提升,总结成制度。比如试行发展党员推荐制,也就是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积极探索;比如预审制,基层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把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给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先审查同意,再由上级审查,等于是关口前移;再比如票决制,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这些制度基层许多地方都有所探索,也都在做,实践证明效果还不错。这次修订对各地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并把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

这次修订有三个大的方面考虑,中央有新政策、新要求,现实中有许多突出的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新经验。中央的新政策、新要求为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整个《细则》的修订工作,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二、《细则》修订的原则

(一)修订工作注意把握四点

修订《细则》应该说政策要求很高,涉及的内容非常广,就在具体的修订中,立足注意把握了四点:

一是注重权威性。一方面,对《细则(试行)》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坚持《细则(试行)》中已经过实践检验得到普遍认可的规律要求,保持《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修订中总体框架和总的内容是稳定的。另一方面,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在《细则》中充分体现党章和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

二是注重系统性。将党章中有明确规定的,《细则(试行)》没有纳入的,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申请入党的条件,直接接收党员、预备期的时间和计算、党龄计算等等。学习新的《细则》,能感到有许多条是直接从《党章》中拿过来的,注意了内容整个系统性、完整性,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也增加了相关内容,使《细则》的内容更加完整,与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更加紧密。

三是注重现实性。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比如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基层普遍反映的培养联系人的资格问题,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与时间紧的问题,在调研中有的单位反映时间难以保障。经过逐一研究,总结基层经验,综合各地建议,提出解决办法,使《细则》更具现实性、针对性。

四是注重操作性。对《细则》的主体内容是从程序上来规范发展党员,修订过程按照于事简便、务实管用的原则,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进行系统化、具体化,同时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简化和调整,便于基层操作,增加了一些程序,但也减少了一些程序,使整个程序更加充实,更加严密,有利于基层操作。

(二)对修订工作的三点认识

《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从20134月启动到20145月,具体到 528修订完成。但真正对外公布是 610之后,前后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这个过程中光重要的、重大的修改就20多次。

第一,中央高度重视。这次《细则》的修订,部署安排的程度、研究审议的程度、文件印发的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一是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审议修改《细则》。今年5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细则》稿; 418,刘云山同志主持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细则》稿进行了审议,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这个审议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二是十八大后中央就对修订《细则》作出了部署,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修订《细则》列入到2013年工作要点,中办印发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也把修订《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整个修订工作的部署是在中央部署下开展。三是在中央原则同意《细则》稿之后,中央办公厅从党内法规制定的角度对《细则》稿进行了完善,并以中办发[2014]33号文件印发《细则》。《细则(试行)》当时是中组发,这次是中办发。

第二,中组部部务会加强领导。中组部主要负责同志在部务会上,把《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大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加强指导。一是精心制定方案。中组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审定修订方案,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二是加强具体指导。中组部分管领导多次开展调研,座谈讨论,听取汇报,积极研究修订中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推动修订工作顺利开展。三是集体审议修改。去年9月召开的全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去年12月中组部办公会对《细则》进行了讨论;今年2月,中组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部务会进行审议,对文稿的内容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中组部部务会的审议把关,对《细则》的形成定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第三,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修订《细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组织部门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各级组织部门都高度关心,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共同修订,为确保修订工作完成提供了重要保证。一是在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前,积极反映发展党员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提出修订《细则》具体建议,这些意见建议,经过整理有160多条;二是在修订过程中,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专题调研工作。在将近一年多的时间里,中组部先后到12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48次,实地走访了66个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听取了几百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员、党员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各地各部门精心准备、认真安排,保证了调研工作的覆盖面,帮助了解走访、分析问题、掌握实情,一起探讨一些问题,反映一些问题,共同修改《细则》。并在组织调研工作中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任务,都做得很认真。三是形成修订稿之后,积极提出修改建议。中组部先后两次就《细则》修订稿在面上征求意见,31个省区市和140多个中央有关部门,对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40多条。这些意见建议对于修订《细则》,共同完善《细则》修订稿有很大帮助。修订《细则》的过程,既是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中央精神的过程,也是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说《细则》的修订自上而下,反复修改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汇集了各方面力量,效果明显。

三、《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细则(试行)》共有6333500字,修订之后,《细则》增加了1章、11条,现在的《细则》共7445000多字。这次修订涉及到的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

(一)第一章:总则

总则对发展党员的目的、要求和原则、态度做了规定,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修订之后《总则》一共三条,《总则》第一章的修订,主要的修改有两点: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二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崇高信仰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办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这些内容,是落实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具体体现。这部分虽然字数不多,但内容非常丰富。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包括四点。

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这“五个基本”是我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保证;

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总要求是在去年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在4号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这次修订把“十六字”总要求写入了《细则》的《总则》里。总书记在审议《细则》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这也是很重大的修改;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这“三个坚持”,前两个“坚持”都是保证发展,要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性;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是需要在工作中、实践中认真坚持。这是第一章《总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目的,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修订后这章从第四条到第十二条共九条,可以看出,这九条里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基本上整条使用,这从中也可以看出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重视,在这点中重点说明六个方面内容。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第五条是把将党章的第一条完整地写入了《细则》,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申请入党的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这是基本条件;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五个方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要申请入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这一条把党章的第一条完全地写入《细则》,使《细则》的内容更充实更完整,同时也是解决现在关于入党申请和接收入党的年龄问题。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在十二大的《党章》中就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二大之后的《党章》,改了若干条,到现在这条一直没改,就把革命分子改成了先进分子,也就是说我们党对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要求是一贯的。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中,关于入党申请人这一词条,解释中说到什么是入党申请人?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慎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按期交纳党费的人。党章,包括中组部编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的年龄规定、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清楚的。说得更具体的就是年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向哪几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总结一下是五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应该说这五条,文字不多,但分为两段,采用了“一般+个别”的方法,前面讲的是一般,后面说的是个别,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中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问题。一般人员入党很清楚,主要向前两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那么流动人员提出入党申请,除了向这两个党组织申请之外,还可向后三个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应当按五个党组织的次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应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如果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关于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在《细则》里面出现过,也是总结各地的经验,把一些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有些地方探索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在流动人员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流动人员可以向流动党组织提出申请,有些地方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从去年以来实行了总量调控,他们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也给了一些计划和安排,做出的效果还是比较好。向哪个党组织申请,《细则》里明确了,规定更具体。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的政治性的重大事情,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党组织不能不管不问,必须及时地采取措施,对他的入党要求进行审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向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所以增加谈话这条,既体现了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政治上的关心,也使发展党员的程序更加严密。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根据有些地方的经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采取推优做法,所以在参会人员的选择上除了党员以外,还有群众代表。关于群团组织推优是这次《细则》重大的修订。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对团组织推优提出了要求。过去讲共青团推优,这次修订,将推优的范围适当扩大,写的是“群团组织推优”,什么是群团组织?除了共青团之外,重要的群团组织还有工会、妇联,也可以推优。比如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在妇女中发展党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所以党组织应当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这次也是新增加的,目的就是使上级党委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的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备案制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就开始就向上级党委备案,也是在实行总量调控大的背景下提出的。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四项主要任务。这条也是一个亮点。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实践党内生活锻炼的,能够用党员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12名正式党员担任。这次明确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培养联系人的作用,但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实践中发现有些基层党组织对培养联系人的作用重视不够,在许多地方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在《细则》中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这条对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做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第一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第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有关材料;第三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教育。这些具体的规定使责任主体更清晰了,所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不断持续深入的过程。随着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对《细则》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从而保证培养教育质量。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原来的《细则》是把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放在一起的,这次修订是把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等于拆分出来成为两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单列。发展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成为预备发展的对象。这次把发展对象分列开,对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保证新党员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章从第十三条到第十七条总共五条:

1.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而确定发展对象的时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备案,先研究通过再上报,而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先备案后列入发展对象。这么规定,既是体现党组织为确定发展对象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标准,实际上对上级党组织要求更高。

 2.关于政治审查。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经过的程序之一,也是发展党员工作一贯要求,是保证新党员质量重要的措施。这次修订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是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开展政治审查,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以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这个制度必须要坚持,没有经过这个制度或者经过这个制度审查不合格的一概不能入党,这是必经程序。政治审查内容要全面,实事求是。要通过调查,重点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关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为什么要在发展对象这个环节设置政治审查?因为这些人很快会入党,政治审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这条的修订中需要重视的两点: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这是根据现实的情况规定,有些基层反映,一些流动人员在外地有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赌博、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等,总之他是有硬伤的、有案底的,还回到本地申请入党,由于党组织政审时调查不深入,把关不严,还被吸收为党员。有的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当地群众对他都有看法,不孝敬父母,不遵守公德。也被吸收入党,影响很不好。所以要求今后在政治审查中要注意考察这方面的内容,入口上严格把关。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所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对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更高。

 3.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确保发展对象质量。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做出了两点调整:

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总结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增加了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这次修订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主体增加了,集中培训的时间缩短了。为什么要把集中培训的时间这么修改?主要考虑农村、企业发展党员的实际情况,基层党组织反映建议缩短集中培训的时间。需要强调的是集中培训的时间缩短了,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应该有所提高,不能把短期集中培训搞成走程序,有名无实的。中组部曾在一些高校大学生党员中做过一次随机的调查,后期也在农村党员中进行了随机的调查,出几个很简单的问题,应该说这些党员都是经过短期集中培训的,培训都是拿到合格证的,但是一问三不知,对党的基本知识不了解、不清楚。这次《细则》修订对短期集中教育培训进行了两点调整,不是对短期培训工作的弱化,而是对培训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第四章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八条,共11条,是细则中条款最多的一章,这次修订的这部分内容修改的比较多,也比较重大,重点有六个方面: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十九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整个预审制讲的比较具体,把怎样预审、听取哪些部门的意见,用什么方式通知党支部,什么时候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该说都规定得比较具体。这是这章的重大的修改,所以预审应该关口前移,把好质量关。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条要特别注意,很重大,也很重要,制定这条规定主要针对于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的新形势,针对有些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做出的,这条规定也是有现实针对性的。一些单位反映:对突击发展的预备党员,难以保证质量,有的甚至连申请表都没有。所以这次修订中,《细则》做了具体的规定,指明了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关于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二十一条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这就是说参加人数的半数。“参加人数要超过一半”原来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许多基层组织反映,就这次修订对到会人数提出了一些要求。同时还规定,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到会进行业务指导,上级党委进行指示。这一条需要把握的是参加人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是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所以有些地方投票表决,有的地方举手表决,这次修订作出了统一调整,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关于审批权限。

这一条是对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做出了重大调整,很多地方很关注,原来规定是“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原来是这样的,修订之后这条取消了,这样的规定再不实行了。也就是说今后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是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这一期间调离特殊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也作了限制,也就是这条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在修订中作出这样的调整主要考虑,一是通过提高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要求,审批权限提高,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三是适应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因为在调查中发现,20多年前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是合适的。20多年之后现在情况发生变化,许多地方党组织已经改成党委了,所以这条规定应当与时俱进地做出修订,这条一定要把握好,特别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实行。但是,这条规定对有些部门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要求和新的变化,比如高校,他的二级学院党委,原来的党组织可以审批,现在不能审批,怎么办?就要研究具体的办法。

5.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主要考虑的是审批预备党员的职责,主要是乡镇、街道党委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7.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直接接收党员在《党章》第五章、第六条有规定,追认党员,中组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做出解释,这次修订增加了第二十八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对第二十八条把握追认党员这条要求有两点,第一是要严格掌握;第二是要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规定接收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过去我们研究党史,在党的历史上,还有候补党员这一说法,有规定预备党员,就是接收新党员时要有预备期,这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党组织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这章从二十九条到三十七条,共有九条。重点说明两个方面:

1.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条也是新规定,主要根据从严管理要求做出的规定,所以有些预备党员在异地流动过程较长、流动情况比较复杂,个别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他认定预备党员资格,光看组织材料,不符合规定,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可以做出不予承认的决定。这条也是很厉害的一条。但是这种认定为慎重起见,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要确保严肃性。

2.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应该说这条是从实际出发,随着社会流动党员的不断增加,预备党员的流动也在增加,为适应新情况,发展党员工作也要与时俱进的提出相应的措施,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使预备党员不因为流动而影响转正,又可以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充分了解预备党员情况。这条也是下一步需要认真研究落实的工作。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责任主要在党委,本章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共5条,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这次修订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1.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细则》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这次《细则》对提出的领导责任应该说是调整补充写的很完善,内容很充实,实际上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一个指导,实际上让做发展党员工作的更有底气,但能不能做好这需要下去落实。比如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出这样的规定在《细则》里、在4号文件中提到,但具体到各级党委怎么落实,需要组织部门、党管科去做这方面的工作来落实。

2.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次修订之后,《细则》对党组织责任规定更加全面细致,要求更加严格具体,对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这其中组织部门的责任尤其重大。如何严密发展党员工作,下一步要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

这条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使用和管理,中组部发过文件,2012年对《入党志愿书》进行了改版,这次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做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在整个党员发展的程序中,《入党志愿书》是履行入党手续填写的一种正式材料,也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党员的一种永久性档案材料,《入党志愿书》很重要,这次把这方面规定写到《细则》中,体现了对《入党志愿书》的重视。

(七)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这次在修订《细则》中作出了重大调整、修订的重要内容,应该说修订的内容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总结起来,新修订的《细则》有3个鲜明特点:

一是“严”。“严”字当头,这是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检查更严。从入党申请人到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为预备党员、到预备党员转正,每个大的阶段都更严,每个环节都更严,这也是中央的要求。

二是“实”。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细则》修订,实际上是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实务性的操作规定。所以,这次修订应该说立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实际出现的问题,吸收了许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

三是“新”。就是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一系列的新部署、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论断、新思想,总结吸收了基层探索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在许多方面做出了新规定、新要求。

四、《细则》的学习贯彻

这次新修订的《细则》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折不扣地把《细则》贯彻落实到发展党员工作中,这是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重要职责,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贯彻落实好《细则》,必须在思想上要做到“三个认清”,工作上要做到“三个更实”,政策的把握上要做到“三个搞好”。

(一)思想上做到“三个认清”

第一要认清《细则》的地位和作用。新修订的《细则》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思想、新部署,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领导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修订《细则》回答了新形势下发展什么样的人、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发展、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等,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这就是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地位和作用。所以,认真贯彻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办理,发展党员工作就能够把握住正确方向、抓住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如果执行《细则》打折扣、搞变通,发展党员工作中可能就会出现偏差,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会对整个党员队伍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充分说明了《细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

二要认清《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新规定新要求。前面介绍了《细则》新在什么地方,调整了什么,补充了什么,完善了什么,不同在什么,甚至删除了什么。这次重大的修改,具有实质性意义。在内容上、在结构上、在程序上都有变化,所以学习贯彻《细则》,就要多花功夫学习《细则》的原文,对照原来的《细则》认真学习。对《细则》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基本程序要做到深入于心、了如指掌、运用自如,成为熟知《细则》的政策通,成为发展党员工作的行家能手。

三要认清贯彻《细则》的职责任务。贯彻《细则》的职责任务是什么?《细则》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主要是四个方面的责任:加强研究谋划,加强具体指导,加强协调推动,加强督促检查。《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党委以及组织部门是赋予领导、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是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是直接责任。所有发展党员工作都在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要在坚持标准、加强培养,遵循程序、遵守纪律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要做好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担负起直接责任。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宏观谋划、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力量保障等方面履行领导责任。

作为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重要的职责,主要任务有四条:

1.制定计划。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对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指导,并以党委名义报上一级党委备案。要指导基层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确定的计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2.定期分析。各级有关部门党委都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研究。

3.配合检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党(工)委半年检查一次,市委组织部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4.纳入考核。我们要有一支直接发展党员的力量去做好这份工作。需要强调,发展党员工作力量是指对发展党员工作需要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说一千道一万,上头再忙活,再急,底下没有人干这件事,都是空的。要善于使用好我们的力量,善于发挥好有关部门的作用,有三支力量需要重视:

第一个是基层党组织书记的作用,这个作用要发挥好。现在的基层,党务工作力量薄弱是一个普遍现象。基层党组织力量薄弱,待遇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发展党员工作,要抓住基层党组织书记,要让他们切实负起责任。基层党组织书记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发展党员,要履行发展党员的职责,希望把这支队伍抓起来,对他们加大业务培训,使基层党组织书记熟悉《细则》的规定,贯彻《细则》的要求,能够真正做到懂规矩、守纪律、不走样、不变通。

第二个是组织员制度,组织员队伍是党在革命建设时期的一个创举,专门有一支组织员队伍负责发展党员,从党的七大当时就批准,建设一支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这次《细则》中要求县级以上的组织部门应当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发挥他们的作用。在《细则》中作出这样的规定,肯定了组织员队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抓住有利时机选优配强,把这支队伍作用发挥好,靠这支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员队伍建设有些地方坚持得很好,还有组织员办公室,联络员等,但是有些地方是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甚至名都没有。

第三个是基层党务工作者。现在可以利用的资源很多,比如,可以整合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人、辅导人,还有许多省在搞第一书记,配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这些力量整合起来,发挥他们的作用,让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在党建工作中,出更大的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上要做到“三个更实”

一是落实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要更实。总的来看,2013年总量调控任务圆满完成,中央和省委给予肯定,那么今年的总量调控,特别是年度计划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要结合学习贯彻《细则》,对落实年度计划要实行跟踪问效、跟踪督查、跟踪研判、跟踪问责,要抓住不放,一如既往,一以贯之。可以说,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不是三年五年的事情,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对于如何在总量调控中把年度计划落得更实,保证年度计划顺利完成,需要做很多工作,把工作做得更实,从年初的计划、到年中的调控、到年底的检查,每个阶段都需要做很多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控总量、提质量、优结构”有机统一。

二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要更实。发展党员质量是核心。如何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第一要加强思想教育,第二要靠严格把关,第三要靠严肃制度。所以在培养教育上,要明确培养教育的目的,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政治觉悟,做到思想入党。要丰富培养教育形式,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与党内有关活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党、认识党,从内心深处认同党,在行动中遵循党,始终听党话,跟党走。在培养教育上,要求更高,需要下的功夫更大,真正要做到下慢工、下细工。这需要从现在做起,从眼前的工作抓起,做得更细,要求更严格。在审查把关上,要听取民意,比如在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等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全面了解党的情况,一定要防止带病发展。特别是防止党支部一个人说了算,要搞好政策审查,在这方面工作要实。在严肃纪律上,要严格执行《细则》,防止入党搞不正之风,要做到有规必依、违反规则必须追责。《细则》是发展党员最基本的遵循,要督促基层党组织严格执行。总书记一直在强调,防止稻草人,制度挺好,摆在那儿没用。还要防止破窗效应,某一个人违反了规定,不严格追究责任,而形成了一种风气。

三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更实。“控总量、提质量、优结构”。优结构的难度最大,怎么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加大发展党员的力度,怎么做好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怎么做好在农村和社区发展青年入党,怎么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等,结构怎么优化、怎么摆布,需要工作更加努力,力度更大。要把这些问题研究透,才能做得更好。

(三)政策把握上要做到“三个搞好”

结合学习贯彻《细则》,就发展党员工作一些具体的问题如何把握好,这里涉及到《细则》和一些具体政策:

一是搞好衔接,《细则》中没有规定,但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比如,关于民主党派的党员加入共产党队伍,《细则》中没有写,这是要从大局把握,但是有关的文件有要求,比如吸收私营企业的人员入党,2004年的文件提出。就是说《细则》作为规范发展党员的重要法规,无法对所有问题作出规定,所以要搞好衔接,在这些重点方面,以前文件有规定,就按以前的规定,而对于一些重大问题,把握不准就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二是搞好细化,《细则》有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的,要结合实际拿出具体的操作办法。《细则》作为党内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法规,是管大的方面,总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要求,有些规定不可能规定的很具体很详细,比如在政治审查中要了解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怎么去做,怎么调查,怎么把握,这就需要结合实际去做,研究具体的操作办法;再比如,《细则》对推荐、教育、备案这些制度提供了原则性要求,但是也缺少具体安排,也没有具体的办法,比如推荐,怎么推荐,这就需要慢慢的去做,需要基层研究细化。

三是搞好研究,对《细则》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意见。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细则》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细则》能研究今天的问题,但不可能研究明天的问题,因为时代在发展在变化。所以,各地各部门千差万别,遇到的问题也各种各样,在执行《细则》过程中,要针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问题,在遵循《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贯彻执行《细则》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加强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利于整个党员队伍建设这个原则,对一些问题探索创新,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在探索过程中,希望及时报告,搞好衔接、搞好细化、搞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