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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问答(学习参考资料)

发布日期:2010-09-27 作者:组织人事处 来源: 点击:
 一、“三会一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一)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至三年。在支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是指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的一种组织活动。按期开好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支部党员大会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 
   (三)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好党小组会,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果遇到党支部有专门布置,可适当增加次数。 
   (四)上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一年上两次党课,由党支部书记或其他人主讲。
    二、党员的党籍与党龄有何区别? 
    党籍与党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申请入党的人,从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起,就取得了党籍。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三、民主党派成员加入共产党组织,是否允许保留双重党籍?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更好地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对己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成员及其负责人,经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退出原来参加的党派组织,应让其继续参加原民主党派活动,并在其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而是上级党组织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组织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党组成员一般都有行政负责人的身份。
党组和党委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二)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三)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四)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五、怎样写好自传 
    自传是自述生平和思想进步过程的文章,即把自己走过的人生道路、思想进步过程等,系统而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它是每个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地、历史地、系统地了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查吸收新党员必须具备的材料之一。对没有交自传的同志,党组织应在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最迟在列入发展党员计划前,通知其写好自传。 
    自传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1)标题。居中写“自传”。(2)正文。自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担任的职务等。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要写明与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亲友,以及同学或同事等人的职业和政治情况。2个人成长经历。一般从上小学写起,要写明何时、何地在什么学校读书;何时参加工作,在哪些单位工作过,担任过什么职务,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何时、何地、何人介绍加入过何种进步组织、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等。3个人思想演变过程。这是自传的主体部分,一般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分阶段地写明思想演变过程。如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感情和认识;特别是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自己思想演变的影响;经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所发生的思想变化等。通过以上这些思想演变过程的整理和回顾,提高思想觉悟,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3)结尾。最后应向党组织表明态度,虚心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可以用“希望党组织多多对我进行帮助和教育”作为结束语。(4)署名和日期。在正文下一行居右书写姓名“×××”,再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写自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写自己的经历,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不夸大、不缩小,不编造、不隐匿,包括时间、地点都要写清楚,一些重要事件要有证明人。
    (二)要充分表明对党的认识和态度。写个人自传时要以个人生活经历为主要线索,以个人对党的认识过程为主要内容,在叙述个人生活经历的过程中,要充分表达自己对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认识。因此,写自传不是把个人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每一次经历都像记流水账式地叙述出来。在自传的内容选择和安排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哪些事情使自己萌发了要求加入党组织的愿望,哪些事情最能体现自己成长过程中党对自己的教育和指导,以及自己生活中看到党在社会发展中所做出的伟大贡献。通过这样的经历和事件的叙述,向党组织坦陈自己对党的认识,让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更有针对性地对自己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三)写自传不能等同于写“履历”。自传要求写得详细,可以是夹叙夹议,对主要经历、情节要写具体。既要避免只直述经历不触及思想,又要避免平铺直叙。应当做到主次分明,简繁得当。切勿拖沓累赘,冗长琐碎。
    六、什么是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是关于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是关于党支部的责任。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关于党总支的责任。设立党总支的,支部讨论发展党员须上报总支进行审议。党总支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总支会讨论上报党委的;不召开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的;经上级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要追究总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关于党委的责任。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谈话及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五是关于调查人员的责任。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的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六是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七、为什么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
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以进一步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预备党员转正后,需要存入本人档案的材料有哪些 ?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支部应负责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所在党组织存入本人档案。无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组织保存。

    待续